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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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组织体系,明确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应设立红十字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分支机构。

在职责定位方面,《办法》对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援、救护培训、人道救助等领域的具体责任进行了细化,重点明确了其在无偿献血、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结合广西的区位特点,《办法》特别强调了红十字会的对外合作功能。自治区红十字会可在总会指导下与其他国家的红十字组织开展交流合作,边境地区红十字会还可根据相关协议开展国际人道救助活动,并加强当地应急救护网络建设。

在监督机制方面,《办法》要求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明确要求设立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支持保障措施,明确规定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在土地、资金等方面对相关公益项目给予政策扶持。此外,政府还将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并加强对红十字标志的管理。